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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钢协建议:保留特钢产品5%出口退税 修订税则标准防范避税

字体大小: - - 施英明   发表于2008-07-04 09:05    阅读:483   评论:0 

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秘书长胡名洋日前建议,保留特钢产品5%的出口退税政策,但通过修订税则标准防范利用合金钢形式规避出口关税的行为。


1-5月份统计数据显示,“其他热轧合金钢条杆”出口数量同比增长263.21%。“这显然是不正常的。”胡名洋表示,通过数据的分析、价格的判断并结合实际情况,可以得出结论:在其他合金钢的出口数量中,有相当大的比例不是国家鼓励出口的真正意义的合金钢。


由于目前普通长材征出口关税15%、普通板材征出口关税5%、合金钢出口则享受退税5%。通过加上少量合金,即可将普通钢材产品转化为合金钢材,成本增加仅数十元,而由加征关税转为享受出口退税的收益非常可观。


胡名洋指出,从各港口现场查看的情况来看,钢铁行业的螺纹钢和线材、盘卷,经过加硼或加铬,就可达到海关税则号72283000标准,从原加征15%关税转变成享受5%的退税政策,形成所谓合金钢出口量大幅度增长局面;另一方面,还有个别碳钢,蒙混过关,以合金钢形式出口,也影响到合金钢棒材出口数量的增加。“这种所谓合金钢出口量大幅度的增长,是对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钢材出口的干扰,特钢行业甚为忧虑。”


胡名洋建议,国家应对特钢产品出口给予关注和支持,保留特钢产品5%的出口退税政策。同时,修订海关注释中关于“其他合金钢”的定义,提高对化学成分的限制要求,对符合新成分要求的商品用原税号,对不符合新要求的归入“其他”类。可以考虑将新增税则号72283020(即新的含量标准),而合金含量低于1%的该税则号产品,可不再享受退税政策。此外,可考虑实施出口资质标准,更有效控制钢铁产品出口总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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